國立空中大學台北中心舞蹈社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
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第二次修訂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四次修訂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卅一日第五次修訂
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次修訂
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七次修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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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社定名為「國立空中大學台北中心舞蹈社」,簡稱「空大台北舞蹈社」。
第 二 條 本社為提昇生活品質、開擴學習領域、增進同學彼此間之交誼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北學習中心所在地,地址: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172號。
第二章 社 員
第 四 條 凡本中心在學學生全選修生,皆可申請加入本社為社員。
第 五 條 本社社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灌。 二、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 三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 六 條 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如左:
一、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案,擔任本社指派之職務,主動而積極參與並協助辦理各種活動。
二、配合學校政策,義務協助校方推展各項活動。
三、繳納社費。
第 七 條 本社社員均由本社統一製發社員證,以資憑證參與本社各項活動。
第三章 組 織
第 八 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每一學年召開社員大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,由社長召集之。
第 九 條 本社視各項研習活動之需要,聘請指導老師,輔導本社各項活動、研習班之指導及有關事宜。
第 十 條 本社置社長一名,由社員舉選產生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 十一 條 本社副社長由社長提名二名經社員大會通過任命之,下設總幹事、行政組長、教學組長、文宣組長、活動組長、
總務組長各一名、另依需要設副總幹事、各組副組長各二名及(其他特別幹部)。總幹事由社長聘任,副總幹事、各組組長
及副組長由總幹事提名,經社長同意後任命,任期與社長相同。
第 十二 條 各組織職掌如后:
一、社長:對外代表本社,其職掌包括下列各項:
(一)、掌握活動方針,綜理本社各項活動、服務之策劃、執行與研究等社務之推展。
(二)、召開社員大會及社務會議,並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(三)、促進本社與校方及各社團之良好公共關係。
二、行政副社長:襄助社長綜理本社社務,社長不克執行社務時,代行職務並承社長之指導辦理下列業務:
(一)、執行本社社務,完成社長交付之任務。
(二)、經常聯繫各組幹部,監督各組業務進度,並監督執行,推展本社各項研習活動。
三、教學副社長:襄助社長綜理指導老師之聘請,聯絡,並奉社長之指導辦理下列業務:
(一)、負責本社教學進度,並執行、推展本社各項研習活動。
(二)、負責本社社員會審、考核、獎勵事宜,並提交社務會議討論議決。
四、總幹事:協助執行社務,對外促進良好公共關係。
五、行政組長:負責輔助行政副社長處理本社各項行政業務及研習活動事項。
六、教學組長:負責輔助教學副社長推展本社各項研習活動。
七、文宣組長: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海報、文書、宣傳、通訊等事項。
八、活動組長:負責本社各項活動節目之規劃、安排、聯絡等事項。
九、總務組長:負責本社社員資料之建立保存、經費之收支、財務報表之處理及編列、 用品採購及管理、活動場地之洽借、
佈置和一般其他事務。
第四章 經 費
第 十三 條 本社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:
一、社員之年費。
二、社員之研習費。
三、社員之贊助費。
四、專款補助金。
五、基金之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 十四 條 本社社員每學年應繳社費之額度由年度社員大會訂定,以供社務發展及開支之用。
第 十五 條 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得視實際需要另訂繳活動費,活動之結餘納入社務中。
第 十六 條 本社各項費用之收支,均由總務組列明帳冊,於社員大會公佈無異議後,呈報台北中心核備存查。
第五章 獎 勵
第 十七 條 凡社員對本社有特殊貢獻者,得經社員大會同意,報請校方予以表揚獎勵。
第 十八 條 凡社員對外代表本社參加各類活動,競賽或對內服熱心,研習認真等表現優異者,得酌予公開表揚或獎勵,
並優先推薦參加有關單位舉辦之各類進修及慶典活動。
第六章 罰 則
第 十九 條 凡社員違背本社章程、品性不良、損害本社名譽者,得先除名,並於社員大會中公佈。
第 二十 條 凡本社各級幹部在職務上有違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者,得令其退職。
第二十一條 凡本社社員連續一年不繳社費者,視為自動放棄並喪失社員資格。
第七章 退 費
第二十二條 本社入社報名費為入社時繳交,不退還給社員。
第二十三條 本社社費,學期開始前可全退,未逾學期1/2者退1/2,逾1/2者不退。特定活動費(研習費),活動前全退,未逾活動次數1/2者
退1/2,逾1/2者不退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二十四條 本社解散撤銷時,所有盈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歸屬個人或其他團體所有。
第二十五條 本社章程由社員大會訂定,呈報國立空中大學台北中心核准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